向松祚讲师文章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4-11-07 15:20:11 浏览次数:508
1.赔偿原则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当确立什么样的赔偿原则?在知识产权理论界和知识产权司法界意见并不统一。应当说在有些问题上还存在着程度不 同的理论上的混淆。根据民法和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应当确立以下四个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它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 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全部赔偿原则就像一座大厦 的基础,给予了确定赔偿范围、计算方法等关键环节的可靠和客观的依据。
2)法定标准赔偿原则 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指由知识产权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知识产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幅度)。向松祚解析到在人民法院无法查清受害 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营利数额,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赔偿额进 行赔偿的,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确定赔偿数额。鉴于知识产权 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其损害事实、后果的不易确定性,不少国家的知识产权 立法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制度。即规定实施某种侵 权行为,应当赔偿的数额多少。这在著作权立法中尤为突出。我国的知识 产权法并没有法定赔偿额的规定。但在理论界和实际司法部门对知识产 权的法定赔偿问题呼声很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起草的审判 著作权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稿和一些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经验总结中,都 有关于对在受害人经济损失及侵权人非法获利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规定的赔偿额赔偿的规定。
3) 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 要求法官确定赔偿数额必须依据客观事实,依照民法通则和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依靠法官本身的法律意识和审判经验,仔细地分析和判断案情,反复斟酌处理和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方案,以求公正、公平、合理,并精 细、快捷地对案件作出裁判,以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保护权利人的 合法权益。的对精神损害赔偿适当限制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无限制的,它受到受侵害权利类型、权利受侵害程度、行为人主观状态、其他民事责任形式适用情况等 条件的限制。这些限制表现为:
(1)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 释,只能适用于对侵害知识产权中人身权精神利益的保护,不应任意扩大 适用范围。
(2) 对侵权情节一般的,首先应当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形式,而不适用赔偿。
(3) 侵害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益情节虽然一般,但造成财产损失的,可 以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同时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公开赔礼 道歉的民事责任形式。
(4) 对精神损害情节较重,适用其他民事责任形式不足以使受害人的权益受到保护的,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2. 知识产权损害偿的范围
向松祚解析到按照全部赔偿原则,即指因侵权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全部实际损失的范围。通常又分为侵权损害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 (1)对侵权直接造成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等收益减少或丧失的损失; (2) 因调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 因侵犯知识产权人身精神权益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2) 间接损失 (1)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
(2) 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设的;
(3) 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一定范围的,即损害知识产权直接影响所及 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不能认为是间接损失的第一种情况。
3.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
在确定了赔偿的原则、明确了赔偿的范围后,司法执法中对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就是关键问题。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散见于各 个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
1)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的计算 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三种。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即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 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2) 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的赔偿额,即侵权 人从每件侵权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
(3) 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当事人双方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本文由向松祚讲师助理整理发布。
向松祚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