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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松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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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的几种途径

发布日期:2014-11-07 15:47:11 浏览次数:494

我国规定"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法院的判决,行政机关的处罚,均以证据为事实。权利人想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法律纠纷,必须遵守 诉讼规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亦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相关的证明和证据"。

向松祚解析到当软件企业作为原告,必须提供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证据,如被告实施了出版、制作、发行或者出租了软件复印品等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的证 据。并不需要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出版、制作软件复制品是否有合法来源。法律规定,证明被告有合法授权或者软件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举证责 任在被告一方。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有合法授权或者软件复制品有合 法来源,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向松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63 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1)书证(应提交原件)。

(2) 物证(应提交原物)。

(3) 视听资料(应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

(4) 证人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 证言)。

(5) 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 响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发生侵权行为时的应对措施

(6)鉴定结论(有需要时,应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

(7) 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对于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诉讼,证据的收集和使用,以及证据说明的制作等方面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一般应该聘请软件企业知识产权比较熟悉的 律师配合进行。

获取证据的途径,一般来说有如下四种途径。

(1)软件企业自行收集证据。企业有权自行调查和取证,但一定要 合法。

(2) 由公证机关协助收集证据。公证机关收集证据可以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67 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法 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 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因此,公证机关收集的证据具有直接的法律 效力。

(3) 调取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证据。版权局、工商局、专利局等行政机关 在查处软件侵权行为而收集的证据以及处罚决定,均可作为权利人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的证据。在此可以看出,行政执法部门采取行政措施之后, 软件企业如果想要获得经济赔偿,还可以寻求法律救济方式解决。这主要 包括双方和解,在第三方主持下调解解决,也可以进行仲裁,当然也包括权 利人直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或者通过刑事诉讼的途径追究侵权人的刑 事责任。

(4) 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74 条规定:在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 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第 64 条还规定:当事人或诉讼代 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 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另外,证据不能自动成为事实根据,一定要经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全 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后,才能成为认定为事实的根据。

收集证据时要注意不能对伪证采信,如果提供伪证将会承担法律责 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02 条有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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