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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向有限公司合伙人分配利润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

发布日期:2014-11-10 08:04:11 浏览次数:2031

一、问题的提出

甲企业为自然人和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甲企业就其实现的利润向有限公司分配了利润,主管税务机关对甲企业未代扣代缴有限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提出了补税要求和处罚意见。税务机关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二、我们的分析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由此可见,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实现的利润可以直接进行利润分配,其自然人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则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之所以将其规定为免税收入,是因为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就重复征税了。居民企业从合伙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由于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符合免税收入的条件,应与生产经营所得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就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根据前述规定,除对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予以源泉扣缴外,境内居民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都由企业自行申报纳税。

4、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其内容是税收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也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代扣代缴是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从纳税人持有的收入中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纳税方式。企业或个人代扣代缴税款的权利和义务,也应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某个机关或组织随意设定的。

三、结论

1、税法并没有对合伙企业在向有限公司的合伙人利润分配时赋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合伙企业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由企业法人在其登记注册地申报纳税,而不是由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3、税务机关的补税要求和处罚意见没有合法依据支撑,合伙企业可以不执行该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

文章由杨继美讲师助理整理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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