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立民讲师文章
收购未来
发布日期:2014-11-15 15:26:11 浏览次数:501
“设想创新将发生在其他某个地方”,乔伊法则(Joy’sLaw)这样说。这个法则虽然不如它的兄弟法则——墨菲法则那样声名远播,但却更具有指导意义,因为几乎每个渴望发展的公司总会在某一阶段需要收购其他公司的创新。
但是收购方经常发现,确定一项创新的价值通常比确定其他任何资产的价值都要困难得多。通过收购方式获取技术的公司往往在事后发现他们获得的所有权和预想相差甚远。收购方可能会为一个“技术领导”的称号支付额外费用——结果发现创新的真实价值却在另一不同领域。他们相信可以依靠出售方的专利来保护关键的未来产品计划和现金流——结果却可能发现出售方因为“削减成本”而推迟了对其知识产权组合的维护措施,导致所出售关键技术的保护不复存在,而这种保护正是本次收购活动的基础。
类似错误的发生部分可能因为收购方没有对所收购的知识产权进行细致的评估,或者因为它们太过依赖狭隘的法律评判,但公司对知识资产的错误评估往往另有根本原因。由创新驱动的收购只有在当目标知识产权资产在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时才能为收购方创造价值,而这种竞争优势是相对于竞争者而言的优势。由于知识产权的优势包含了这种基本的相对性概念,而且以某种并不直观的方式将其成倍扩大,最终导致资产评估困难重重。
文章由谢立民讲师助理整理添加。
谢立民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