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金山讲师文章
股份合作企业形成机制中按份共有的股份化改造
发布日期:2016-08-13 11:37:08 浏览次数:715
是由政府监督企业制定章程,并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下来,从而确立了企业财产的法人所有权,并以此作为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法人所有权的确立,一方面并未取消股东在法律意义上对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它通过按股分红的资产收益使这种法律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另一方面却在企业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之间划清了界限,使股东不能直接支配企业财产,特别是不能随意收回股份,从而维护了企业财产存在的完整性和运作的连续性。尽管人们不承认这种个人拥有终极所有权的股份制形式的公有性质,但企业财产占有形式在法人所有权确定后所表现出来的共有性、社会性,至少是对传统私有制的一种扬弃。
股份合作企业形成机制中共同共有合作化规范,主要是通过建立归全体员工共同所有的公共积累制度实现的。这种以公共积累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合作化规范,是由政府出于政治取向的要求构想出来,却又能力农民乐意接受的一项制度。根据温州市各级政府对435个规范化股份合作工业企业验收后的统计,1990年公共积累基金累计已达651万元,其中1990年提取的有154万元,占当年税后利润的20.5%,比本市的规定高5.5个百分点。另据苍南县钱库镇的调查,公共积累基金已相当于个人股本的1/5。
与按份共有的股本及其公积不同,这种共同共有的公积既不能在税前提取股息,也没有在税后参与分红,似乎有所有权不完全的缺陷。但唯其如此,才更接近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不要求资产收益的现实,也更符合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规定的合作社的非赢利原则。当然,这也是农民所乐意接受的主要因素。不管怎样,一块公有的财产已经在股份合作企业里积累起来,它至少表明,这种企业已经具有公有制的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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